物業辦理公司的權力和責任有哪些?
依據建設部1994年3月公布的《城市新建住宅小區辦理辦法》規則,物業辦理公司有以下權力和責任。
權力:
① 物業辦理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規,結合實際情況,擬定小區辦理辦法;
② 按照物業辦理合同和物業辦理辦法對住宅小區施行辦理;
③ 按照物業辦理合同和有關規則收取辦理費用;
④ 有權制止違背規章制度的行為;
⑤ 有權要求業委會幫忙辦理;
⑥ 有權選聘專營公司(如清潔公司、保安公司等)承當專項辦理事務;
⑦ 能夠實施多種運營,以其收益補充小區辦理經費。
責任:
① 實行物業辦理合同,依法運營;
② 承受業委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;
③ 嚴重的辦理措施應當提交業委會審議,并經業委會認可;
④ 承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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